各学院(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学生工作规范化水平,健全学生工作制度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对5个学生工作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形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昕益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金诚信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并经2025年6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
2.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
细则(修订)
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实施细则(修订)
4.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昕益励志奖学金”
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5.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金诚信励志奖学金”
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5年7月1日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
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为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习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教就业厅函〔2024〕1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毕业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条 全面遵从依法治校原则,毕业生要在就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三条 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条 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签约、自主创业等方面的就业权益保障服务,提供具体的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第五条 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就业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面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与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落实学院(部)党政“一把手”工程,由学院(部)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部)领导、教师代表和毕业年级辅导员组成,负责学院(部)毕业生就业管理、指导、教育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就业政策与规定
第八条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时须通过学籍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完成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凭有关材料,通过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手续。
第九条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或自由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条 毕业生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就业、升学、未就业等形式,每位毕业生只能申报一个毕业去向。毕业生派遣至非生源城市就业的,须提供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函或具有相应效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拟出国(境)等暂不就业情况的,为其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手续。
第十二条 考取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本科毕业生,户档去向及就业手续办理按照录取学校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手续工作应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参军入伍的毕业生,档案经海淀区武装部门转至服役部队。服役期满后的就业手续办理,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毕业时参加“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就业项目以及参加各类有配套政策的项目,学校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审核就业签约等材料,确保就业签约和就业统计数据的客观、准确。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就业统计监测工作“四不准”“三严禁”要求,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
第四章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要求
第十六条 学院(部)为一级审核单位,学生手续办理需通过学院(部)审核;特殊事宜需经由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信息采集
中心每年7月向学院(部)发出毕业生信息采集通知,学院(部)核实应届毕业生名单并按指定信息模板整理上报至中心,由中心统一上传至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信息网,以便学生完成后续就业流程。
第十八条 确定生源地
由大学起连续攻读的研究生及本科生毕业生均以大学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入学前有过工作经历且已在工作单位落户(集体户)的,原则上以工作地为生源地。如果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二分回高考所在地。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信息填报
毕业生在确定就业去向后,应及时登录我校大学生就业信息网(http://jy.cumtb.edu.cn/),根据实际就业情况填报就业信息并提交。逾期未填报,将自动认定为回生源地。
第二十条 确定就业形式
1.单位就业: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应征义务兵、国家基层项目、地方基层项目;
2.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互联网营销工作者、全媒体运营工作者、电子竞技工作者等;
3.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4.国内升学:包括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
5.出国(境)深造: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
6.待就业: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
第二十一条 变更就业信息
1.毕业生就业信息应与学籍信息完全保持一致,毕业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学院(部)报学籍管理部门变更。
2.提前和延期毕业生,须按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填写《硕士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博士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学院(部)审核、相关领导签字盖章,由毕业班辅导员报送“学生信息采集表”至中心,再到中心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未就业或出国(境)的,应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手续。
第五章 特殊情况就业手续办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户档暂存
若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应届毕业生落户指标手续,可由本人提出“户口、档案暂存在校”的申请,可将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留学校至毕业年度10月31日,过期不办理学校将依据属地管理部门要求,统一为其办理户口、档案回生源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违约
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违约,如因特殊情况或单位提出违约,毕业生需在学校就业信息网提交违约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由学院(部)审核通过后,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新的《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五条 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毕业生,应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毕业时参军入伍、公派出国以及参加各类有配套政策的项目(志愿服务西部、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等),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六章 特殊情况就业手续所需材料
第二十七条 户档暂存:毕业生在离校前登录学校就业信息网提交户档暂存申请,并上传单位证明,经校院两级审核同意后毕业生户档可暂存学校。
第二十八条 接本、考研后不再攻读的:录取学校出具的放弃入学证明材料(加盖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和团员团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按照学校当年离校相关通知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要认真落实就业政策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职尽责,安排专人保管好毕业生暂存档案,精心做好就业指导服务,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注重毕业生个人信息保护,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及与中心的对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部)应告知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户档暂存风险,逾期未办理的需由毕业生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中矿大京学字〔2018〕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在校内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候选人。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会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名单要向本院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学校在收到荣誉证书后将荣誉证书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国家奖学金的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用国家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的处理。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一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在校内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地矿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符合我校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董事会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
第八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名单要向本院师生公示。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将最终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奖资格,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学生手册》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奖学金;获奖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奖学金的处理。追回或停发的奖学金进入学校奖学金专款账户,下一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中矿大京学字〔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4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昕益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的捐赠协议,为保障“昕益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宗旨
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捐赠设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昕益励志奖学金”,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发矿业工程学科相关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学习热情,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立志在矿业领域就业或深造,为矿业科学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评选范围
“昕益励志奖学金”在每学年进行评选,评选对象为学校品学兼优的本科大四年级学生。参评专业范围为:采矿工程、智能采矿工程、地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
三、评选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毕业后选择继续在学校矿业工程学科相关专业深造,或自愿赴矿业行业一线就业;
4.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昕益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3.生活铺张浪费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未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者。
四、奖励标准与名额
“昕益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奖励30人,其中能源与矿业学院20人,地球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5人,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5人,奖励标准为每人3000元。
五、评选程序
1.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昕益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及奖金发放工作;
2.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进行初步评议,初选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3.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4.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报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六、有关要求
1.“昕益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体现了山西昕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各学院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昕益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昕益励志奖学助研金”评选办法(2024版)》(中矿大京学字〔202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5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金诚信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学校签订的“金诚信励志奖学金”捐赠协议,为保障“金诚信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宗旨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捐赠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设立“金诚信励志奖学金”。
二、评选范围
“金诚信励志奖学金”在每学年进行评选,评选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额的50%向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倾斜,优先考虑采矿工程、安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商管理、土木工程专业的本科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强自立;
5.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热爱专业,学习勤奋,本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以内。
(二)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学术、学科竞赛及科技活动获得较高名次者;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3.创新意识强,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金诚信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考试作弊者或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资助标准与名额
“金诚信励志奖学金”每年奖金总额为10万元人民币,每次资助50人,每人2000元。
五、评选程序
1.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金诚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及奖金发放工作;
2.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学院进行初步评议,初选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3.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4.学生工作处将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后报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5.同一年度获得“金诚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兼得其他企业类奖学金。
六、有关要求
1.“金诚信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体现了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学校教育事业的大力支持,各学院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金诚信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金诚信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抽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北京)“金诚信励志奖学金”实施管理办法(修订)》(中矿大京学字〔202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