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较全面、准确地考核和评价学生,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修订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形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并经2023年7月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23年7月4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学生科学成才观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目的在于较全面、准确地考核和评价学生,客观地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促进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长、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同时为学生的奖惩等提供较为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监督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综合测评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的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测评领导小组)由5-9人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学院辅导员、教务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测评领导小组听取班主任或班长的报告,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生代表应是政治思想好、办事公道、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的学生。
第七条 德育在班主任带领下由各班班委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位同学进行测评,测评结束后通报每名同学的测评结果。测评结果由班主任和班长审核签字后,经辅导员汇总复核,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习成绩由教务处提供,计算结果由学院教务人员核实并签字后上报测评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类加分学生本人需配合提供证明材料,经测评领导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分值。社会活动加分除由本人提供业绩说明外,需由所任职务的主管单位和直接领导鉴定并提出加分建议,再经测评领导小组最终酌情裁定加分分值。
第十条 综合测评结果由测评领导小组作最后审定后,各学院公示三天。若有异议,学生应在学院公示期内提出并由测评领导小组作出裁决。公示期满后,作为最后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十一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应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衡量。由德育(R1)、智育(R2)、体育(R3)、美育(R4)、劳育(R5)五个评价模块分项累加计算,计算公式为:
R=R1+R2+R3+R4+R5
第十二条 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
1.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思想道德、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四个自信”,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全面成长成才。加强品德修养,努力成为有大爱有大德有情怀的人。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自觉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及开展创新性工作等能力。
3.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察机制,引导学生养成良好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具备为建设伟大祖国努力拼搏、持续奋斗的健康体魄。
4.具备一定的文化艺术素养和审美能力,积极主动参加各项文化艺术活动,全面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积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创造一切美好的事物而奋发向上。
5.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培养积极的劳动精神,掌握较为全面的劳动技能,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时刻保持以奋斗为核心的人生追求和精神状态,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章 加分细则
第十三条 对有其他突出贡献,在校内外乃至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学生,经学校审批,最多可加8分。
第十四条 集体成果或竞赛的加分,对其中起主导作用并排名第一或竞赛第一名者按相应加分项的最高值加分,其他人员按排名依次递减。
第十五条 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一经核实,扣除其全部加分,并视为德育成绩不合格。
(一)德育(R1)
第十六条 德育由思想道德、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集体观念五个方面加分构成。
第十七条 上述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是:
1.思想道德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自觉加强政治修养,主动参加学校和学院等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
(2)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作风正派,尊重他人,讲究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学校公共秩序。
2.学习态度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
(2)尊敬师长,谦虚好学,刻苦认真,积极参与学习活动。
(3)弘扬“明德至善、好学力行”的校训,不断增加知识储备、提高学习能力。
3.身心健康
(1)具有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和美育修养,积极参加各项文艺活动。
(2)认真上体育课,积极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加强体育锻炼,锤炼坚强意志,培养合作精神。
(3)保持健康的个性心理,正确认识自己,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4.文明行为
(1)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
(3)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制度。
5.集体观念
(1)热爱学校、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关系。
(2)支持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
(3)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根据德育测评五项内容制定评分标准,每项成绩最高得分为5分,最低为0分。德育成绩按如下公式计算:
R1=A+B+C+D+E
其中:A、B、C、D、E分别代表德育五个方面的测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
1.思想品德: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相关,无故缺席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活动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2.学习态度:与学生上课考勤相关,每旷课1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1次扣0.5分,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分。
3.身心健康:与他人产生矛盾引起纠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4.文明行为:与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相关,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者,发现一次扣2分,宿舍晚归通报每次扣0.5分;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等其他不文明行为,每次扣1分。
5.集体观念:与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和假期离校返校情况相关,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未经审批无故未按时返校或提前离校的每1天扣1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该生德育无成绩: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4.德育总分低于12.5分者(不含12.5分)。
5.无故不参加德育测评者。
(二)智育(R2)
第二十条 智育由学习成绩和创新实践加分构成。
第二十一条 学习成绩按学年加权平均分计分,以教务部门提供的成绩为准。
第二十二条 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测评学年内因学习成绩考核不合格而留、降级或跟班试读的学生,视为学习成绩总评无成绩。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制定测评课程范围,但本科生的成绩测评范围必须包括考试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辅修专业课程的成绩不计入本项测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创新实践加分
1.出版学术著作
(1)主编或合编,每部最多加4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2)独著或合著,每部最多加8分,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2分,最低2分。
2.发表学术论文
(1)发表在一般公开发行刊物上的论文及一般学术会议论文,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2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最低加0.4分。
(2)发表在正式出版的刊物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的高水平论文,每篇第一作者最多加8分,其他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2分,最低加2分。
(3)论文发表单位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人可视同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3.科学研究与科技发明(通过相应鉴定为准)
(1)校级、地方省级以下奖,最多加2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4分,最低0.4分。
(2)省部级奖,最多加4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6分,最低1.6分。
(3)国家级奖,最多加6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8分,最低2.8分。
(4)已授权发明专利最多加8分,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4分;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最多加4分,按排名依次递减0.6分,最低1.6分。
(5)专利权人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若导师排名第一,本人排名第二,可视为排名第一。
4.学科竞赛
(1)在校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分。
(2)在行业协会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6分。
(3)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8分。
(4)在全国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分。
(5)在国际学科竞赛中获得名次者,加10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2分。
(6)本科生首次参加并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者加2分、通过英语六级考试者加4分。
(7)学科竞赛名录和级别参照教务处发布的最新版《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学科竞赛名录》,包括其对应的校内选拔赛。
(8)学科竞赛加分可累加,但同一作品参加不同比赛或同一学科竞赛获不同级别奖取最高分,不累加。
(三)体育(R3)
第二十五条 体育由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校园阳光健康跑”活动、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情况加分构成。
第二十六条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以体育教研部提供的成绩为准。成绩为60分及以上分档进行加分,60分以下和免测学生不加分。具体加分分值如下表所示:
体测成绩 | 加分 |
95≤X≤100 | 2 |
90≤X<95 | 1.75 |
85≤X<90 | 1.5 |
80≤X<85 | 1.25 |
75≤X<80 | 1 |
70≤X<75 | 0.75 |
65≤X<70 | 0.5 |
60≤X<65 | 0.25 |
60分以下、免测学生 | 0 |
第二十七条 根据体育教研部开展“校园阳光健康跑”课外锻炼的通知要求,对于获得“校园健康跑之星”的学生,每人加2分。每学年每人只能进行1次加分。
第二十八条 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
1.参加校院体育活动,表现优异者,加1分,其他参与者,加0.5分。
2.参加校级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分,最低0.4分。
3.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6分,最低1.6分。
4.参加国家级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8分,最低2.8分。
5.参加国际级体育竞赛,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分,最低4分。
6.体育竞赛参照体育教研部赛事名录,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评定。同系列体育竞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7.获得军训标兵称号者,加1分。
(四)美育(R4)
第二十九条 美育由文艺活动和文艺比赛、文艺作品加分构成。
第三十条 文艺活动和文艺比赛
1.参加校院文艺活动,表现优异者,加1分,其他参与者,加0.5分。
2.参加校级文艺比赛,获得名次者,加2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4分,最低0.4分。
3.参加部委、省市组织的文艺比赛,获得名次者,加4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6分,最低1.6分。
4.参加国家级文艺比赛,获得名次者,加6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0.8分,最低2.8分。
5.参加国际级文艺比赛,获得名次者,加8分,分值按奖项递减逐级减1分,最低4分。
6.同系列文艺比赛取最高分计算,不累加。
第三十一条 发表文化艺术作品主要包括在校内外书刊、报纸、杂志等发表作品,产生广泛积极影响的,加2分。分值按作者依排名次序递减0.4分,最低加0.4分。
(五)劳育(R5)
第三十二条 劳育由劳动卫生、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加分构成。
第三十三条 劳动卫生
1.宿舍卫生获得优秀表扬通报的,每人每次加0.5分,最多加1分。名单以总务处提供名单为准。
2.宿舍卫生情况被学校通报批评的,责任人每次扣1分;卫生不及格3次及以上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全体成员该学年评优资格,连续3次100分可抵消1次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社会活动
1.学生干部
(1)学校和学院各部门的学生干部,参照校团委下发的《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做好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参与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通知》,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测评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2)兼任多种职务者,取最高分,不累加。
2.团内评优(最多加4分)
(1)评为校级优秀团员加1分、优秀团干加1.5分,加分需附证明材料。
(2)评为北京市优秀团员加2分、优秀团干加3分(此项和第一项不累加),加分需附证明材料。
(3)评为校级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0.5分。
(4)评为北京市先进团支部的每人加1分(此项和第三项不累加)。
3.班级宿舍评优
(1)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标兵宿舍、优良学风宿舍的每人加0.5分。
(2)所在宿舍被评为北京高校示范学生基层组织(宿舍)的每人加1分(此项和第一项不累加)。
(3)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风班的每人加0.5分。
(4)所在班级被评为北京高校示范学生基层组织(班级)的每人加1分、北京高校优秀班集体的每人加1.5分,北京高校十佳班集体的每人加2分。(此项和第三项不累加)
4.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无偿献血者(名单以校医院提供的为准),加2分。
第三十五条 社会实践
被评为北京市或校级社会实践荣誉称号者,视实际表现最多可加3分。
1.获得北京市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优秀成果的,每人加3分。
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先进团支部、先进个人的,每人加2分,获校级优秀实践报告一等奖的每人加2分,二等奖的每人加1.5分,三等奖的每人加1分,优秀奖的每人加0.5分。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
1.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级及以上活动志愿服务的同学,最多加1分。
2.如在志愿服务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可加3分,市级可加2.5分,校级可加2分,院级可加1.5分。
3.以上各项加分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成绩及其应用
第三十七条 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的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学习成绩不合格不得参加评选。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还可以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其他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为各学院对本科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修订)》(中矿大京学字〔2021〕15号)同时废止。